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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7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唐秋兰与成其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秋兰,成其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385号原告唐秋兰,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集跃,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其高,男,1974年9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秋兰与被告成其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秋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秋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唐秋兰负担。审 判 长  梁绪昭人民陪审员  刘希茜人民陪审员  陈香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