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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百汇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阳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百汇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阳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325号原告河南百汇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3号4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贵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冉,系该公司法务。被告董阳阳,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百汇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被告董阳阳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河南百汇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阳阳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河南百汇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