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加全与被执行人谢全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加全,谢全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加全,男,生于1965年4月6日,汉族,住新疆沙湾县。被执行人:谢全芬,女,生于1958年2月10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加全与被执行人谢全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全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加全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