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安市时代金座歌城、刘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广安市时代金座歌城,刘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612号原告: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袁达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安市时代金座歌城,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刘云龙。被告:刘云龙,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时代金座歌城、刘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钟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岳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