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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安市时代金座歌城、刘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广安市时代金座歌城,刘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612号原告: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袁达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安市时代金座歌城,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刘云龙。被告:刘云龙,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时代金座歌城、刘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广安市尚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钟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岳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