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名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桂林市名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223号原告: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8号10栋1、2层02,机构代码证号:450300000038625。法定代表人:黄滨,董事长。被告:桂林市名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榕湖北路1号,机构代码证号:450300000036523。法定代表人:赵文波,总经理。原告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名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0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