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6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娟与腾艳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娟,腾艳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6民初57号原告:申娟,女,彝族,1991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腾艳蓉,女,汉族,51岁,住四川省美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娟诉被告腾艳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娟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申娟承担。审判员 :曲比说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吉史刘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