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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6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娟与腾艳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娟,腾艳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6民初57号原告:申娟,女,彝族,1991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腾艳蓉,女,汉族,51岁,住四川省美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娟诉被告腾艳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娟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申娟承担。审判员 :曲比说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吉史刘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