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阳阳与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阳,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895号原告:王阳阳,男。被告: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张庆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阳阳与被告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王阳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阳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张 湛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人民陪审员 钟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