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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王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王云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8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简称农行花溪支行),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花溪镇。负责人:王莹莹,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693936,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代萍,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云波,男,1983年6月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镇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花溪支行与被告王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仍未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