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雷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7刑终1043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04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某,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粤0104刑初4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雷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雷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某某撤回上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刑初4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亢爱清审判员 但振亚审判员 黄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清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