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胜利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419号罪犯王胜利,男,1975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2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胜利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07月03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胜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18日至1996年7月5日,王胜利伙同他人四次携带工具在中原油田采取胁迫手段抢走原油价值7200元。1996年6月3日至1996年6月19日三次盗窃原油价值4800元。罪犯王胜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缴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胜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情节及罚金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03月04日起至2020年11月0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