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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何炬与腾冲古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炬,腾冲古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5670号原告:何炬,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腾冲古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官房百宝街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693093624C。法定代表人:李家寿。原告何炬与被告腾冲古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何炬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炬撤诉。案件受理费14232元,减半收取计7116元,由原告何炬负担。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