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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娅与罗永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娅,罗永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民初2033号原告:吴娅,女,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罗永碧,女,汉族,1961年11月14日出生,系水城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吴娅与被告罗永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娅、被告罗永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0日被告罗永碧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罗永碧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且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罗永碧承认原告吴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吴娅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罗永碧向原告吴娅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吴娅主张由被告罗永碧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永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娅借款本金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