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雨珊与被执行人周智浩、周怀玲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珊,周智浩,周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李雨珊,女,199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周智浩,男,199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周怀玲,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雨珊与被执行人周智浩、周怀玲侵权纠纷一案中,经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曹��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马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