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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兴文与褚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兴文,褚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67号原告:魏兴文,男,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褚铭,男,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原告魏兴文诉被告褚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现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兴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退还给原告魏兴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