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武西社与屈选过破坏生产经营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西社,屈选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武西社,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屈选过,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武西社与屈选过破坏生产经营罪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屈选过银行账户,并依法扣划83.05元。经查,被执行人屈选过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