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纪集山与李相军、刘敬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集山,李相军,刘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集山,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相军,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敬红,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集山与被执行人李相军、刘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纪集山书面申请法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宁0104民初9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军审判员 弥天亮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