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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徐迪华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徐迪华,蔡孝兰,余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清立,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57150854-5。被执行人徐迪华,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蔡孝兰(曾用名蔡笑南),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余弟云(曾用名余细华),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徐迪华、蔡孝兰、余弟云城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迪华、蔡孝兰、余弟云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123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