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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成都海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金堂德仁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海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堂德仁康复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252号原告:成都海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15层8号。法定代表人:何成,经理。被告:金堂德仁康复医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金乐路**号招商楼***层。负责人:藤兰,院长。原告成都海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堂德仁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海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海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海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成都海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唯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