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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季亮与罗隆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亮,罗隆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089号原告:季亮,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罗隆全,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住芜湖市弋江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季亮诉被告罗隆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诉状载明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既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址,亦拒绝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致使本案无法向被告罗隆全送达相关诉状副本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隆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萍附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的;(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