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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申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尚同、栾泉林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尚同,栾泉林,栾泉民,济宁高新区黄屯镇高刘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申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尚同,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军,济宁高新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栾泉林,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高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栾泉民,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高新区。原审第三人:济宁高新区黄屯镇高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高刘屯村。法定代表人:李士领,村主任。再审申请人高尚同与被申请人栾泉林、栾泉民,原审第三人济宁高新区黄屯镇高刘屯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8民终2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尚同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农村集体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村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其进行土地调整的合法性。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高尚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尚同作为原土地承包人,要求返还原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高尚同的起诉并无不当。终上,高尚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尚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士强审判员  王 茜审判员  李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