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青松与吴博文、陈天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青松,吴博文,陈天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徐青松,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大专学历,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吴博文,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本科学历,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陈天会,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徐青松与吴博文、陈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吴博文、陈天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川170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偿还申请人徐青松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博文在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x内存款至13499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候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