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丁怀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丁怀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958号原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矿区雁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淑芹,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怀柱,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吕亮,天津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怀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 金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乌云新吉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