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4民初12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开封天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天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228号之四原告开封天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雪政、崔国钟,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天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豫0204民初1228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