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玉平与鹿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平,鹿汝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172号原告:唐玉平,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鹿汝江,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唐玉平与被告鹿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兆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