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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世威、谢加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威,谢加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威,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现租住于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谢加宣,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威与被执行人谢加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申报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就本案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征求意见,同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000元及逾期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238元、执行费305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19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