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苏先德与被执行人文启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先德,文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63号申请执行人苏先德,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委托代理人胡光才,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文启兴,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先德与被执行人文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在本院多个执行案件中均为被执行人,涉及案款500余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与其妻谢德聪在筠连县××镇××村×组有房屋三处(产权证号:2013××××5、2012××××0、2005××××6)。因申请执行人苏先德自愿与被执行人文启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文启兴在将上述三处房屋拍卖、变卖后,用所得款项偿还本案争议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茂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