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文隆、吴来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隆,吴来富,罗青柿,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吴文隆,男,200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徽州区。法定代理人:汪玲莉,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徽州区。申请执行人:吴来富,男,194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徽州区。申请执行人:罗青柿,女,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徽州区。被执行人:江XX,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隆、吴来富、罗青柿与被执行人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吴文隆、吴来富、罗青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021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