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于素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于素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民终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果庄镇大崖头村。负责人:朱成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素芬,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彩霞,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于素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民初字第6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告知答辩期限、未经过合法送达即缺席判决,程序错误。二、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被上诉人的证明不能证实系时任村委负责人所写又未加盖公章,不能证实上诉人欠被上诉人款项的事实,且朱成勋自2007年11月才担任上诉人负责人,其并未从上届村委负责人处接收该欠款。于素芬辩称,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于素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由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10月,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雇用于素芬的挖掘机为该村挖自来水沟,共计欠于素芬挖掘机工程款13600元。2007年6月10日,经结算后由时任村委干部的钟仕国、马高胜、李习法为于素芬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后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方分两次向于素芬付款3600元。余款10000元,经于素芬催收,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拖付。一审法院认为,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欠于素芬挖掘机工程款10000元的事实,有于素芬陈述以及时任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村委干部的钟仕国、马高胜、李习法为于素芬出具的欠款证明证实,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因此,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对该欠款应负还款义务。于素芬关于利息的主张,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自书写欠据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朱成勋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对于素芬的主张进行抗辩,视为其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于素芬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二审中,上诉人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与被上诉人于素芬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2016年11月9日,一审法院向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答辩状、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该村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朱成勋予以签收。还查明,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方分两次向于素芬付款3600元系朱成勋在担任该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期间付还。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于11月9日向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该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朱成勋予以签收,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开庭传票未送达,缺席判决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欠款发生后,时任三位村委成员书写证明证实,且上诉人亦分两次付还3600元欠款,欠款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新任负责人未接收该欠款,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莒县果庄镇崖头社区大崖头村经济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义宽审判员 王春燕审判员 刘玉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