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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田宏发、刘许忙与田文玲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宏发,刘许忙,田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田宏发,男,194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申请执行人刘许忙,女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被执行人田文玲,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平市。申请执行人田宏发、刘许忙与被执行人田文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做出的(2016)晋041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文玲履行案件款41833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27元,共计429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文玲在银行的存款4291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跃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