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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广明、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等与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明,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王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874号原告:朱广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朱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锐,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泗县。原告朱广明、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朱广明、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广明、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明、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朱广明、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关 正 葆人民陪审员 刘 双 贵人民陪审员 马 兆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