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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郁春与被执行人李鲜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406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郁春与被执行人李鲜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郁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民终1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李鲜华履行了法律义务且申请人孙郁春申请结案,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