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郁春与被执行人李鲜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406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郁春与被执行人李鲜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郁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民终1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李鲜华履行了法律义务且申请人孙郁春申请结案,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