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2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昌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昌深,方崇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代表人陈昊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昌深,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方崇花,女,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昌深、方崇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南商初字第2085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昌深名下已抵押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以价款1597016元拍卖成交并交付本院,其中1056984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1297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刘昌深在其他案件中负担债务,余款527062元已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取。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商初字第20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