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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与弋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弋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610521677905207H。法定代表人:麻红川,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弋朝阳,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职工。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与弋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弋朝阳偿还债务金额及利息25129.66元,案件受理费1925元及执行费589.3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立案后,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弋朝阳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期限已快届满,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陕0503执1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