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马辉、安徽省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辉,安徽省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马辉,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省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西侧名仕豪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5924185X6。法定代表人:丁俊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亳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马辉与安徽省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谯城区名仕豪庭项目3号楼103铺。因本案财产处置与(2017)皖16执127号案件有关,为便于执行,依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与(2017)皖16执127号案件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王冬云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