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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石剑桃与付小红、田晓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剑桃,付小红,田晓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442号原告:石剑桃,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代理人:冯峰,凤凰县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小红,女,1961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田晓兵,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剑桃与被告付小红、田晓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剑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剑桃撤回对被告付小红、田晓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剑桃承担。审��判员吴金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