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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266朱克荣与张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克荣,张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4266号原告:朱克荣,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张学忠,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朱克荣与被告张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克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克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2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因做工程急需用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8200元,承诺会尽快偿还,并给原告出具两张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张学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张学忠因需向原告朱克荣共借款82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分别载明:“借条,今借朱克荣现金叁仟捌佰元正,张学忠,2014.11.2号”、“借条,今借朱克荣现金肆仟肆佰元正,张学忠,2014.11.12号”,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学忠欠原告朱克荣8200元,有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张学忠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2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学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克荣借款人民币8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学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昊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