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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陈静借款合同纠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赵光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静,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陈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委托重庆润民拍卖有限公司第三次拍卖被执行人陈静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住宅一套。2017年5月26日,买受人段雪梅以6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住宅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段雪梅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段雪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段雪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住宅一套的查封(原封法律文书号:2015合法民执字第00763-2号执行裁定书),该房屋所设置的抵押权消灭(即解除抵押权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对该套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