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立涛、赵文兰、徐明辉、成芳、胡志慧、娄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603执恢4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01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立涛、赵文兰、徐明辉、成芳、胡志慧、娄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334276.98+4914.15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334276.98元,执行费4914.1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