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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薛昆与韩丽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昆,韩丽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616号原告:薛昆,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告:韩丽霞,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告薛昆与被告韩丽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薛昆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昆负担75元。审判员 乌兰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