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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徐福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徐福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15号。法定代表人:谭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宝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福新,男,194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福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812元,由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2356.5元,由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焰审判员 申 斌审判员 张文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