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郝振国、张磊与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振国,张磊,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583号原告:郝振国,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振国,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本案第一原告。被告: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北侧锦园国际广场10层1002号。法定代表人张三民,执行董事。原告郝振国、张磊与被告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郝振国、张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振国、张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振国、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郝振国、张磊负担。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