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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行审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重庆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审13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709438958。法定代表人:周会锡,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重庆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丹龙路16号3幢1单元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748784。法定代表人:刘钟俊,重庆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安监管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对(沙)安监管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玉晶审 判 员  艾知宇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洪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