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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毛井和与韩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井和,韩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524号原告:毛井和,男,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兰西县新民社区西三道街民国巷**号。被告:韩淑英,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燎原乡新阳村。原告毛井和与被告韩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毛井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井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30.00元,由毛井和负担。审判员  薛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