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全青、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全青,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5民初304号原告: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法定代表人:吴青平,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生,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非中心员工。被告:冯全青,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生,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林县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秀玲,女,山西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全青、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被告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秀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全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全青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万元,截止2017年3月21日欠息63226.08元,利息从2016年9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加结欠利息468.29元),被告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日,被告冯全青经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原告所辖营业部申请贷款100万元。原告和二被告签订了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10月1日,按月记息,月利率7.283300‰,逾期加罚利息比例50%。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贷款的利息支付至2016年9月29号。贷款到期后,经原告所辖营业部工作人员多次对被告冯全青、被告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催收和主张权利。被告冯全青总以无钱还贷为由,拒不履行还贷清息义务。被告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不按保证合同约定主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向本院具状起诉。被告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的担保是基于县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进行的,没有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应当由借款人先行承担,在借款人没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才应该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借款申请表、借款申请书、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借据、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冯全青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根据原告当庭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和二被告协商一致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该贷款已到期,被告冯全青未如期履行还贷清息义务,被告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拒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该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全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7.283300‰,逾期加罚利息比例50%支付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加结欠利息468.29元)。二、被告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一项确定给付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全青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9元,减半收取计7184.5元,由被告冯全青承担,被告柳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潇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