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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龚小群、赵凯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小群,赵凯飞,赵丽霞,赵丽琼,黄兰英,韦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龚小群,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山县。申请执行人赵凯飞,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瑶族,住蒙山县。申请执行人赵丽霞,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瑶族,住蒙山县。申请执行人赵丽琼,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瑶族,住蒙山县。申请执行人黄兰英,女,1926年10月8日出生,瑶族,住蒙山县。被执行人韦永健,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蒙山县。申请执行人龚小群、赵凯飞、赵丽霞、赵丽琼、黄兰英依据(2016)桂042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韦永健生命权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160678.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2016年12月29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37元。现因被执行人韦永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42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唐天来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