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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先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四,孙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陈先四,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孙灵斌,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先四与被执行人孙灵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先四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3号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