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秀英与被执行人张跃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英,张跃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女,生于1972年11月3日,汉族,住通江县。委托代理人:赵丽君,女,生于1974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张跃宗,男,生于1952年1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英与被执行人张跃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跃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偿还借款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125元,但至今被执行人张跃宗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秀英现未提供被执行人张跃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跃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7年6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秀英的委托代理人赵丽君告知本院执行情况,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裴茂森审 判 员 张 蛟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