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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民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辽源市水务集团公司与王光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源市水务集团公司,王光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水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庆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久,男,1962年12月18日生,现住辽源市西安区。上诉人辽源市水务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光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辽源市水务集团公司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辽源市水务集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源市水务集团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42.00元,减半收取1,121.00元,由上诉人辽源市水务集团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建勇审 判 员 车全庆审 判 员 赵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宋民秀书 记 员 唐钰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