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6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崇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崇信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银金检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改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小型出租车在银川市金凤区沿北京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人民广场东路交叉口西侧100米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傅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傅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傅某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致伤有直接因果关系。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傅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与被害人傅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6500元,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案件信息、查获经过、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返还物品凭证、证人葛某乙、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已落实帮教措施,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刑罚原则,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金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