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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976号之一申请人:张晓明,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申请人张��明之妻),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接华,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南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9070Y。负责人:黄映英。原告张晓明与被告熊辉、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晓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27日13时20分许,熊辉驾驶赣K×××××号重���自卸货车在320国道贵溪大桥南引桥交叉口路段与申请人张晓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受损及申请人张晓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贵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熊辉负主要责任,申请人张晓明负次要责任。目前申请人张晓明仍在贵溪市人民医院ICU病区治疗,已花费医疗费近150000元。赣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申请人张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由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先予支付申请人张晓明的医疗费100000元,此款汇至贵溪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户名:贵溪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贵溪贵电支行,账号:36×××99)。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义人民陪审员  汪小兰人民陪审员  李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旭红 关注公众号“”